通知公告
關于印發《吉林省國資委關于對出資企業領導人員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出資企業黨委:
為加強出資企業領導人員日常管理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制定了《吉林省國資委關于對出資企業領導人員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吉林省國資委委員會
2016年7月6日
吉林省國資委關于對出資企業領導人員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資企業領導人員隊伍日常管理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吉林省紀委轉發《中紀委<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吉林省委組織部轉發《中組部<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出資企業領導人員,是指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中,由省國資委黨委任命、推薦的企業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細則的實施主體為省國資委黨委,由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提醒
第四條 在企業領導人員日常管理監督或者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董事會換屆、年度考核、巡視巡察等工作中,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況及時進行提醒。
第五條 提醒對象由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省國資委分管領導批準后確定。
第六條 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提醒,一般采用談話方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
采用談話方式進行提醒的,根據提醒對象的具體情況及談話的內容確定適當的談話人。
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提醒的,由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向提醒對象發送提醒函。
第三章 函詢
第七條 針對信訪、舉報及其他途徑反映企業領導人員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組織紀律等方面的問題,除進行調查核實的以外,一般采用書面方式對被反映的人員進行函詢了解。
第八條 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函詢,由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省國資委分管副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函詢,由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向函詢對象發送函詢通知書。函詢對象在收到函詢通知書的十個工作日內,由本人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并簽字確認。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清楚的,如發現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的,將追查其相應責任。
第十條 經函詢或者調查了解,函詢對象確實存在問題的,根據問題性質,由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向省國資委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報告,由省國資委黨委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對函詢的企業領導人員,在沒有核查清楚問題前,不能作為擬提拔人選。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員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應認真審核,并建立函詢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材料進行留存。
第四章 誡勉
第十三條 企業領導人員存在下列問題,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于黨紀政紀處分的,應對其進行誡勉:
(一)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不夠嚴格的;
(二)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夠嚴格,個人決定應由集體決策事項的;
(三)執行選人用人程序不夠嚴格的,用人失察失誤的;
(四)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影響班子團結和工作正常開展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
(六)執行廉潔自律規定不夠嚴格的;
(七)在巡視巡察、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
(八)其他需要誡勉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誡勉,由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省國資委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批,經省國資委黨委會研究決定后實施。
第十五條 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誡勉,可以采用談話方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 采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根據誡勉談話對象的職務層次和具體崗位,確定適當談話人。
采用書面形式進行誡勉的,應向誡勉對象發送誡勉書,并將誡勉事項告知誡勉對象所在企業黨委主要負責人。
第十七條 受到誡勉的企業領導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評先選優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八條 誡勉六個月后,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經省國資委黨委研究,進行組織處理。
第十九條 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要建立誡勉檔案管理制度,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談話誡勉記錄、誡勉書、書面檢查材料等進行留存,作為企業領導人員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出資企業黨委參照本《細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認真組織開展提醒、函詢和誡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吉林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